因房地產糾紛收公安局傳票處罰決定書等
女子聲稱懼中國公安局拘捕 向加申庇護被拒 覆核駁回
【明報專訊】一名中國籍女子聲稱因房地產糾紛,收到中國公安局簽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傳票及拘捕令,並以此作為證明向加拿大申請庇護,但最後被拒絕,她隨即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移民部在衡量證據及評估可信度時犯錯,但法官指移民部分析內容後,有合理理由認定申請人提交的公安局文件屬於欺詐,而且申請人刻意隱瞞曾申請美國簽證但被拒,有關她決定前往加拿大原因的證詞也不斷變化,因此裁定移民部沒有犯錯,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根據聯邦法庭文件,中國公民宋一華(Yihua Song,音譯)聲稱在向當地部門請求協助解決房地產糾紛後,收到中國公安局簽發的4份文件,包括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傳票和一份拘捕令,由於她擔心被公安拘捕,因此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向加拿大申請庇護,並附上公安局的文件作為證明。
然而宋女的申請被聯邦移民部難民保護科(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拒絕,其後她提出上訴也被難民上訴科(Refugee Appeal Division)以可信度為由駁回,因此宋女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上訴科在衡量作為證據的中國公安局文件時犯錯,以及有關可信度的評估也存在失誤。
法官特利(Anne Turley)認為衡量兩大質疑的標準為「合理性」,難民上訴科當時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得出結論,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及拘捕令具欺詐性,鑑於文件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認定餘下的傳票也屬欺詐。
宋一華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提出新論點,即拘捕令的翻譯存在嚴重錯誤,但特利認為拘捕令的真實性是難民保護科和難民上訴科面臨的熱門議題,申請人在過往兩次聆訊均由律師代表,有關問題一早已可在司法覆核前提出,申請人也有責任在提交書面資料時展現出最好一面,因此拒絕運用酌情權接納有關論點,否則將對答辯方即移民部造成不利。
針對申請人質疑難民上訴科錯誤認定中國公安局文件屬欺詐,特利指上訴科已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證明其決定的合理性,雖然由外國政府機關簽發的文件通常會被視為真實,但若有充分理由懷疑文件的可信度,則可以駁回這種有效性的假設。
根據難民上訴科的解釋,基於客觀的國家證據,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說明處罰類別及依據,但首份文件只引述有關警告或罰款的法例規定,而非對申請人施加拘留處罰,雖然第二份文件引述了相關法律條文,但該條文規定最低刑罰為監禁10天,而申請人卻聲稱被拘留了7天。此外,難民上訴科認為拘捕令所引用的法律條文是指法定期限的計算,與拘捕無關。
特利認同難民上訴科的觀點,即上述異常情況並非輕微差異,而是涉及拘留與逮捕的法律依據,上訴科也根據中國境內普遍存在文件造假的客觀證據,支持其認定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拘捕令具有欺詐性,基於證據的相互關聯性,因此認為傳票也屬欺詐而不予重視。
至於申請人稱難民上訴科基於次要問題貿疑其可信度,特利指宋女於2019年10月17日前往北京申請美國簽證,但卻在書面及口頭供詞稱自10月10日開始,直至24日離境往加拿大前一直留在家中,宋女也曾聲稱既沒有計劃也不希望在2019年前往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地方旅行,以及她在申請中聲稱之前沒有被任何國家拒發簽證。
特利續指,難民上訴科在對質前已給予申請人多次機會,讓她透露自己前往美國領事館的行程,雖然申請人辯稱漏報是由於丈夫的加拿大簽證申請被拒絕,因此他們才嘗試申請美國簽證以便一起旅行,但上訴科拒絕接納有關解釋。
特利最終裁定難民上訴科的決定合理,駁回宋女的司法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