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明確台獨行為 涵教育傳媒領域
最高死刑境外可照審 國台辦強調針對台獨頑固分子
【明報專訊】大陸中央政法系統五大機關昨(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22條定罪量刑規範,包括認定觸犯分裂國家罪的5種「台獨行為」(見表),涵蓋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最高可判處死刑,並可對境外被告缺席審判。針對有關措施可能打壓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的疑慮,國台辦強調手段僅針對極少數台獨分子。
新華社報道,國台辦昨日舉行專題記者會,介紹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意見》印發予全國省份和新疆建設兵團的公檢法、國安和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即日實施。
追訴期20年 情節嚴重過期仍可訴
對於適用分裂國家罪的具體行為,《意見》認定有5種組織、策劃、實施行為,包括成立台獨組織、發動公投台獨、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以及「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補充,分裂國家犯罪最高是死刑,追訴期是20年,「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就會始終高懸,無論他們逃到哪,都將依法終身追責。」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即使超過20年追訴期限,只要經最高檢察院核准,仍可依法起訴。
「台獨分子逃到哪都終身追責」
《意見》第3部分列明的司法程序,包括若有被告在境外,但檢察機關認為「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庭可在被告缺席下開庭審判。至於認罪的疑犯,司法機關可「從寬處理」。
有記者問,台灣民眾可能擔心這份司法文件影響他們的言論自由,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是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中央社昨晚引述台陸委會強調「北京當局對台灣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所謂的法律與規範對台灣民眾毫無拘束力」,呼籲民眾安心,勿受威脅與恫嚇。陸委會再次提醒台灣民眾,慎重思考前往大陸的必要性,也呼籲在陸民眾注意人身安全。
陸委會籲勿受威脅 赴陸須慎思
新華社發表評論,認為在台海形勢緊張動蕩之際,這項依法打擊「台獨」分裂、推進國家統一進程的戰略性舉措,進一步充實了反「台獨」、反干涉法律工具箱,彰顯了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