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管建造業拖款 甯漢豪:帶來「良性壓力」
【明報專訊】立法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委員會昨開會,草案提出改善合約付款條款及制定解決爭議的法定審裁機制。草案亦列明,付款方(上家)如未能在限期前還清拖欠款項,申索方(下家)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有立法會議員擔心,因經營環境欠佳,會令工程公司承受更大財政壓力。發展局長甯漢豪相信條例可為業界帶來「良性壓力」。
議員:借貸難 公司倒閉或骨牌效應
甯漢豪表示,建造業分包安排普遍,當任何一方拖延付款,對整個供應鏈每個持份者都構成財政壓力,「尤其財政風險承受力較低的中小企」。她說,建造業現時普遍面對合約內容不清晰、上家把現金流壓力轉嫁下家等情G,各層皆有不同拖款原因,故有需要加入條例規管。
選委會界別林筱魯擔心條例會令工程公司承受更大財政壓力。他說過往上家不付款,建築公司仍可透過借貸支付下層分判商,擔心因應現時外界借貸環境、經營環境差,在這個特定時空引入新例,若有公司倒閉,可能產生骨牌效應。
甯漢豪承認條例會為工程公司帶來壓力,但她形容為「良性壓力」,「要有正面的壓力大家才會把事做好。現金流不足要及早準備是公義問題,是應該的,不能說現金流不足就先不付款」。
停工前5天通知 官員:時間足夠
另外,條例列明付款方如未能在限期前還清拖欠款項,申索方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並需於最少5個工作日前通知付款方及業主。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劉俊傑認為,5天時間足夠讓業主介入爭議,盡快處理問題,以免工程延誤。
條例首階段只規管需入則建造合約、總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工程或50萬元以上貨品服務合約。涉及業主或立案法團的樓宇維修工程不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