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重審
【明報專訊】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法律系女生經審訊後裁定暴動及藏武罪脫。律政司申請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即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押後至8月1日在區院提訊,女生獲准以1萬元現金、不准離港等條件保釋。
答辯人為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據悉另一答辯人、男護理員楊光智已離港。湯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申請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昨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但駁回藏武罪的上訴。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庭上稱,答辯人被捕時搜出防毒面具、雨傘和行山杖,另在背包搜出護膝和鴨舌帽,足以推論曾參與暴動。律政司又指答辯人在灣仔道被警員截停,屬於暴動邊陲範圍,亦是其他示威者的逃跑方向。
官:有裝備 推斷有意肢體接觸
答辯方回應稱,答辯人被捕位置非示威者的必經之路,不代表她曾參與暴動。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反駁,片段顯示過百名黑衣人循同一方向逃跑,可視為暴動的事實根據。法官彭偉昌則稱,若將本案「拉闊」,答辯人身上有行山杖等裝備,可以推論有意和警方肢體接觸,「若參加遊行不想有衝突,帶呢灠筍妝O?」
至於藏武罪,律政司指原審法官不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證供,裁定警員發現答辯人有雷射筆後,沒有警誡。律政司提出,事發於社會運動早期,警員未必知道雷射筆的殺傷力,所以沒有警誡。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律政司可以抨擊原審法官的裁決理據,但不是案件呈述要處理的議題。
【案件編號:CACC 150/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