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艾文倡刪煽動罪兩種意圖 稱現例已涵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保留多次引起法律爭議的煽動罪。繼大律師公會後,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在意見書建議收窄煽動意圖罪的犯罪元素,包括剔除現行法例已涵蓋的煽動暴力及煽動不遵守法律,並剔除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或特區憲制制度的憎恨、藐視或離叛的「離叛」(disaffection)表述(見表)。
據劍橋網上字典,disaffection解作「(對制度、機構或思想的)不滿」,林語堂《當代漢英詞典》則將「disaffected」譯作疑貳(產生異心)。
「離叛」屬平常情緒 建議刪除
楊艾文稱,控罪中憎恨或藐視均是十分強烈情緒,「disaffection」則是十分平常情緒,「對一件事沒有好感,就是不滿,(例如)我對榴槤或辣的食物沒有好感」。他舉例,不喜歡國家根本制度的某元素,單純感覺不應構成犯法。
憂間諜罪礙外國交流 籲收窄手段
楊艾文又指出,間諜罪中其中犯罪手段是意圖危害國安下,取得、收集或管有對境外勢力有用的資料或文件,恐對合法接觸領事館成員造成寒蟬效應。他舉例,如澄清法律或誤解,乃至說好香港故事,雖無危害國安意圖,難免向境外勢力「提供有用的資訊」。他建議收窄犯罪手段或加入豁免,容許與外國組織的正常政治活動或交流。
至於備受關注的國家機密,楊艾文建議,除仿效2003年引入公眾利益作披露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同時應引入機制讓持有機密者可申請合法權限披露有關內容。他形容,只要申請不招致入罪,機制可提升確定性及預測性。
他又建議釐清多個定義,例如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意思含糊,應更清晰列明煽惑公職人員「進行可能危害國安的行為」。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