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軍事操練罪豁免人道救援 港修例未提
【明報專訊】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非法操練罪」於港英時代訂立,23條諮詢文件建議修例針對「境外勢力」策劃的操練,禁止接受、參與或配合境外勢力進行未經批准的指定操練。文件亦建議訂明例外情G,包括以公職人員身分履行職責所需等。澳洲亦有相關法例,則列明涉人道救援、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人員、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為行使職務的操練不適用於該法例。
諮詢文件提出,接受、參與或配合境外勢力進行未經批准的指定操練,包括使用武器、進行軍事練習及變陣演習的訓練或操練,即屬違法,但未提及罰則。現時的非法操練罪最高可判監7年。
公職、外國部隊服役擬豁免
諮詢文件亦引述澳洲《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Act)稱,當地訂有針對涉外國政府委託人或外國政治組織的軍事操練的罪行,但文件未有列出法例的例外情G。本報翻查該法,當中訂明多個例外情G,包括如任何人操練目的為提供人道援助,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人員、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名義行使職務,罪行則不適用。
根據政府建議,為免影響有正當目的之操練,以公職人員身分履行職責所需、具外國國籍的非中國公民在該國的政府武裝部隊中服務、服兵役或參加中國有參與的操練或根據本港法律進行的操練,均應訂明為例外情G,未有提及涉人道援助的機構是否例外。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現時條文的定義已撇除相關狀G,有關團體亦未見有犯罪目的,但如有人因此憂慮,可討論將條文「寫清楚」。
(透視23條系列.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