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案裁非逾期檢控 官:停刊起計半年 指法庭收控罪書「檢控開始」 倘上庭才算「有驚人後果」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進入第三天審訊。黎智英爭議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超出半年檢控時限,與控方展開兩日辯論;3名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一致裁定,檢控時限由《蘋果日報》2021年6月24日停刊日起計,同年12月24日終結,而法庭於12月14日收到控方來函加控煽動罪時已屬開始檢控(見表),故檢控無逾時,法庭可繼續審理煽動罪。審訊明年1月2日續,屆時黎有可能正式答辯,控方將展開開案陳辭。
黎智英昨晨由囚車押解到庭,黎的妻子、大姨、兩名子女等到庭旁聽。黎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綠色毛衣,面露笑容豎起大拇指,看來精神不俗。辯方閱讀判辭後,黎智英重新進入庭內,用手指向家屬並揮手,遭懲教人員阻止,他一度與對方理論。
法律爭議圍繞《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列明煽動罪須在半年內「開始進行」檢控之時限,即本案檢控時限應由何時起計、何時為「開始」檢控。高院法官杜麗冰、李運騰、李素蘭昨日一同頒下書面判辭。
要旨在協議 串謀煽動「持續」至停刊
針對檢控時限何時起計,辯方主張2019年4月1日、即本案首篇涉煽動文章發布日,控方則認為是「串謀」結束、即《蘋果日報》停刊的2021年6月24日。判辭指出,控罪要旨在於犯罪協議,而非協議實施的過程,只要協議訂立,「串謀」便已發生,構成持續犯罪行為,而終審法院的案例顯示,持續性控罪的檢控時限是由串謀結束起計,即並非由被告「首次犯罪」起計,故若控方能證明「串謀」持續,煽動罪的檢控時限便不會在首次犯罪後變得「過時」(stale),串謀協議依然有效。
判辭續指,基於控罪的持續性質,邏輯上和原則上無理由將條文中的「罪行」狹義地界定為「首次犯罪」,只要控方能證明只有一個串謀協議,從控罪結束日子計算時限「不見得有不公」,煽動罪的半年檢控時限亦仍適用。
至於開始檢控的時間爭議,辯方主張由被告被帶上法庭提控的2021年12月28日才是開始檢控,當時檢控時限已過。控方則認為是在12月14日、即控方去信表明加控並夾附新增控罪書之日,故無超出期限。判辭則引述《裁判官條例》,將提出告發定義為提控,須以書面提出載有指稱罪行的陳述和詳情;而本案中法庭於12月14日收到控方的新增控罪書,已符合上述提出檢控的要求,「檢控方已毋須再做什麼,檢控已經開始」。
對於辯方主張在12月28日帶被告上庭加控才算開始檢控,判辭認為這會帶來「令人驚訝的後果」,若被告因留院無法上庭,或不在司法管轄區內,或已潛逃,在檢控時限屆滿後才帶上庭,據辯方主張便不能檢控;法庭不信納這是立法原意。
辯:2021.6.14前文章屬檢控範圍?
辯方讀過判辭後指出,因應控方在12月14日開始檢控,倒後推算半年是6月14日,那檢控範圍是否由6月14日起計,該日期前的涉煽動文章是否仍在檢控範圍內,要求法庭再澄清。法官李運騰直言不明白辯方要求澄清什麼,下令辯方12月27日存檔書面陳辭,待明年續審時處理。
【案件編號:HCCC 51/22】
明報記者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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