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避稅 購房借用朋友名 華裔興訟追討本那比物業
出動字跡專家 仍未能確定是否「劉備借荊州」
【明報專訊】一宗本來簡單直接的房產買賣,卻夾雜蚇丳迨孜〞漱穚禳B買方避稅和中國資金難以轉出等問題而變得複雜,在業權發生糾紛後,其中一方出示過一份雙方簽定的協議,但出動到字[專家,卻仍不能分辨真偽。買方要求法官採用快速判決方法審理物業所有權誰屬,但法官也認為案情複雜,需要正式審理才能解決。
原告陳某(Chen,音譯)要求小包(Bao Jr,音譯)把卑詩省本那比的一處小包名下房產歸還給自己,因為那物業只是暫時寄放在對方名下。
而小包則聲稱,陳某把該物業放在他名下並非無償進行,而是為陳某代表第三方清還欠他父親老包(Bao Sr.)的債務。
陳某稱,大約在2011年4月,他開始萌生在加拿大投資房產的想法。在老朋友王某的推薦下,陳某找到了溫哥華當地的一位地產經紀老包。在看過一處房產並考慮了老包的建議後,他決定投資購買該房產,房價為628,800元。
但因為無法及時從中國將這一筆投資款轉至加拿大,陳某便請其岳母代為購買此處房產,因為他岳母在加拿大的銀行帳戶埵釣為鱆爾磢驉C
陳某聲稱,當時老包向他建議,如能把房產登記在尚未擁有物業的加拿大居民的名下,房產過戶就可以少交稅。
而陳某在蘭加拉(Langara)已擁有一處物業,他的岳母又不是加拿大居民,都不能享受這個減稅福利,因此老包毛遂自薦,稱他兒子小包條件完全符合,如陳某信得過,不妨將物業的名字登記在小包名下。
據陳某稱,他聽了這一說法覺得很有道理,於是欣然接受。但後來法官要求他出示有關這一說法的證據之時,陳某卻拿不出任何書面證據。
該物業的交易於2011年6月22日完成,此時小包成為物業的登記業主。對此﹐陳某強調,購房的所有628,800元資金,都是通過其岳母的銀行帳戶,以2張銀行匯票的形式提供的:第一張是65,000元,第二張是 574,811.06元。
但無論如何,當購房協議簽署時,合約上物業的業主並不是陳某。根據合約的附錄,物業的賣方和陳某的岳母都同意,業權落在了小包的名下,且小包也沒有為這處落入他名下的房產提出任何異議。儘管此時陳某其實不認識小包。
問題是,沒有任何文件證據證明,陳某的岳母是代表她女婿購買了此處房產,或者陳某是通過他岳母的銀行帳戶買房。如前所述,陳某的岳母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她參與了此次交易。
相反,老包則聲稱,此前他的連襟王某欠下他(老包)一筆債務,而且老包和他妻子曾向自己的岳父母轉售一處房產,王某作為其中一個女婿,要負擔一部分房款,但這筆款項一直都沒有結清。
此次的陳某「贈房」行動,就是陳某作為王某的代理人,用這處房產來還清王某所欠老包的債務。
據老包稱,2010年時,王某就同意在溫哥華購買一處房產作為給小包的結婚禮物來抵消債務。但因為中國政府對資金外流的限制,王某一直無法從中國轉移足夠的資金實現自己的諾言。於是王某向老包許諾,會安排陳某來幫他兌現承諾,具體事宜請老包與陳某直接聯繫討論。
老包親自看了幾處物業,最後選定了一處,而不是由陳某來最後拍板。
為此﹐老包和王某還特地起草了一份所謂的「贈與說明」(Gift Note),以證實從中國轉移到加拿大的這筆資金的來源,而且會以「餽贈」的名義來報稅。
同時﹐考慮到王某在中國國內政府部門的職位,王某也不想引來調查,因此需要借用第三方人士來完成交易,在「餽贈說明」上使用陳某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