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案修例」不設追溯 未裁決案件適用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律政司建議修例,容許律政司在原訟庭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作無罪裁決後,可透過「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大律師公會回覆政府諮詢時,要求釐清修例對進行中的審訊影響,律政司於提交立法會文件中回應說,新機制不具追溯力,但「將適用於法例修訂生效後做出的無罪裁決」。
翻查資料,立法會大會約在7月12日舉行暑假休會前最後一次會議。目前兩宗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港區國安法》案件中,民主派初選案先前預留90日審期,目前已過了58日。有辯方律師預計,按目前進度,至少要審到8月。壹傳媒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先前預期9月開審,但仍取決於法庭審理初選案進度。
律政司未言何時呈立會
律政司在文件中無提及具體提交立法會的時間,只說為填補司法不公,要及早處理重大法律空隙,會在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大律師公會提議以「劃線」決定實施日期,律政司說被告不能因原審法庭犯錯而有實際權利,加上特區有責任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認為不宜「劃線」定日期。
稱「推翻無罪」不一定指向有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關注,上訴庭「推翻」原訟庭裁決唯一意思是裁定被告有罪,建議釐清上訴庭裁定有罪或可指示原訟庭續審。
律政司回應說,推翻無罪裁決可解釋撤銷、廢除或擱置,不一定指向裁定有罪,例如可純粹推翻無罪裁決及指示原訟庭恢復審訊,將上訴庭法律觀點套用案中證據,證明控罪是否成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