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月三截查 青年申覆核指警例含糊違憲
【明報專訊】20歲青年表示兩個月內遭警方截停3次,質疑警員發現任何人可疑就可截停之規定過於含糊。他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頒令《警隊條例》 和《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違憲。他在入稟狀形容自己遭警員反覆截停「騷擾」,批評警隊可能濫權,僅因外表而截停市民,容易落入「歧視性截查」局面。
警:行動可疑合理懷疑可截
本報向警方查詢警員一般情G下截查市民準則,警方回覆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警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可截停和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評論。
入稟指警例無「可疑」定義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曾浩明(音譯),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根據入稟狀,申請人今年10至11月分別在筲箕灣和西灣河遭警員截停3次,被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警員無出示委任證。他質疑《警隊條例》授權警員截停行動可疑者,當中無交代「可疑」範圍和定義,「腐敗的警員可能任意行使權力」。
申請人認為,警員截查市民形同暫時拘留,倘警員無交代原因,截停似乎變得非法。他又形容自己遭警員反覆「騷擾」,可能被警隊視作完成日常績效的目標。就3次截查,他自言無攜帶武器,身上只有原子筆,警員無解釋截停原因,市民變相要證明自己並非罪犯。他又稱以常理而言,遭反覆截停3次並不合理,「警隊高層是否故意漠視培訓,防止警隊出現針對截查年輕人的行動模式,是值得爭議的事」。
【案件編號:HCAL 14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