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磚案 陪審裁誤殺罪脫暴動罪成 前者一致裁決 後者大比數裁兩人罪成
【明報專訊】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上水北區大會堂外爆發衝突,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擲斃,警方事後起訴兩名未成年少年。事隔逾兩年,已成年的兩名被告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昨日退庭商議逾7小時後,裁定兩人誤殺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不成立,暴動罪則以大比數裁定罪成(見表)。法官杜麗冰押後至下周五(22日)判刑,兩人繼續還押。控方在審訊中承認兩名被告沒有出手掟磚擊斃死者,但基於「伙同犯罪」原則,指兩人伙同黑衣人犯案。今次裁決意味陪審團不接納在伙同犯罪原則下,兩人須承擔誤殺罪責。
協助死者家屬的立法會議員表示,裁決令家屬討回部分公道,家屬希望事件告一段落(見另稿)。至於會否上訴,律政司回覆稱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評論。
控辯曾協商認罪 兩人拒認誤殺
首被告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報稱學生的次被告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兩人原被控各一項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和暴動罪,至審訊中途,謀殺罪改控誤殺罪。據本報了解,控辯雙方在開審前曾作認罪協商,惟兩被告拒絕承認誤殺罪,雙方協商不成功,案件最後在高院展開17天審訊。
本案焦點在於兩名被告有否誤殺死者羅長清(終年70歲)。綜合證供,堵路黑衣人於2019年11月13日,與清理路障的人發生口角,繼而互擲雜物。首被告涉在現場舉傘,並在死者倒地後掟磚。次被告則涉向男子X(案發時61歲)揮鋸,但在錄影會面否認曾掟磚。
控方引伙同犯罪原則
裁決意味陪審不認同
控方開宗明義表示,奪去死者性命的磚頭非出自兩人手中,而是不知名疑犯掟磚擊中死者。控方基於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指兩人伙同黑衣人行動,即使角色不同,仍須負上誤殺罪刑責。陪審團昨一致裁定被告誤殺罪不成立,意味陪審團認為兩人沒有參與伙同犯罪的計劃,一致否定控方立場,或者認為片中人並非被告。
至於有意圖而傷人罪,受襲男子X出庭作供,認出自己清理馬路雜物時被首被告以身體阻擋。X又稱曾以鐵通「篤」一名蒙面人,隨即被人掟磚襲擊。針對此事,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作出招認,承認為了「兇鵅v一名長者,「膽粗粗」持鋸揮向對方大腿。
大比數裁意圖傷人不成立
對於兩名被告是否有意傷害X,辯方以「自衛」為抗辯理由,表示X的舉動導致衝突升級,被告可能為了自衛而施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傷人罪不成立,換言之,大部分陪審員接納了辯方「自衛」一說,或者認定被告與片中施襲者身分不符。
至於兩人罪成的暴動罪,控方主要依賴現場片段和被告供辭舉證。首被告被捕後承認「我鶷{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同打人,我畀人打隉v。次被告則在錄影會面承認響應堵路行動,以達全民罷工訴求,因此到場協助搬磚。
辯方一度爭議,次被告接受錄影會面時焦慮症和驚恐症發作,影響供辭的自願性。不過,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暴動罪成,意味陪審團裁定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翻查資料,本案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由陪審團審理的暴動案。現時大部分暴動案交由區域法院法官審理,沒有陪審團參與。
【案件編號:HCCC 32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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