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例擬修 僱主可罰1000萬 倡增「可公訴罪行」檢控 量刑參考營業額
【明報專訊】政府本周三將向立法會提交提高職安健相關罪行罰則的草案,勞福局長羅致光形容修例工作十分浩瀚,罰則逾廿年沒修訂,當中建議修例針對僱主責任,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檢控違例僱主,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最高罰款訂為1000萬元。他強調,只會針對故意或罔顧後果或不作為而構成極高罪責、並導致工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特殊情G,才會用該方式檢控。
條例廿載未改 年約20宗命案
羅致光:還不調整說不過去
羅致光昨在網誌表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罰則分別有約28年及25年無調整,「還不作調整,實在說不過去」,而過去10年因工業意外死亡個案維持每年約20宗,無下跌趨勢,部分明顯嚴重違規而導致死亡的個案,罰款明顯過輕。
現時違反上述法例的僱主最高可罰50萬元,修例建議,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增至300萬元。當局另建議修例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額則訂為1000萬元,並建議加入新條文,若公司經可公訴程序定罪,要求法庭量刑時須參考公司於案發日的相關財政年度營業額,以協助評估被告運作規模和財政能力,從而作出阻嚇罰款。
政府曾提出將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訂為5000萬元,最終減至1000萬元。羅致光提到罰則水平有爭議,政府參考外國經驗及聽取僱主和僱員意見,採取「中間落墨」方案。
工傷權益會:有進步 惟決心不足
建造商會冀下調最高罰款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提高罰則雖然「有進步」,但最終最高罰款大減,反映政府「節節退讓,決心不夠」。她認為將罰款與涉事工程費用的某個百分比掛u,會更具阻嚇力,另敦促勞工處加強搜查及檢控能力。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林健榮稱對最高罰款訂為1000萬元「有保留」,認為對公司構成很大財政壓力及負擔,又指地盤若有工業意外,承建商亦可能被停標,並非沒懲罰。
他認為「加重罰則就可減低意外」的觀點並不正確,強調業界於改善職安健做了不少工夫。他稱原則上支持修例,但希望再收窄分歧,包括下調最高罰款至約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