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通過推翻1995年法例 裁無意識行為可作抗辯理據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三宗、涉及使用毒品導致刺傷、毆打以及在一宗案件中導致死亡的案件中裁定,在無意識行為下(譬如是嚴重醉酒或服食過量毒品下),可以作為暴力犯罪的抗辯理由。
最高法院昨(13日)推翻聯邦政府1995年訂下法例,無意識行為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行為必須自願才能被定罪
昨天最高法院是推翻了1995年的一項聯邦法例,聯邦政府通過該法律,阻止上述的抗辯理由。原因是自由黨政府在1994年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的一項裁定,必須允許一名對坐在輪椅上的婦女進行性侵犯的男子提出抗辯後通過了該項法律。Henri Daviault喝了七、八瓶啤酒和一大瓶白蘭地,他的辯護律師辯稱,被告犯案時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最高法院昨日一致裁定,聯邦政府於1995年通過的法例,存在根本缺陷,他允許對非自願行為進行懲罰,從而有可能造成錯誤的定罪。該法違反了加國《權利和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對無罪推定的保護,以及他所稱的基本正義原則,即行為必須是自願的才能被定罪。
最高法院法官Nicholas Kasirer在這三宗案件的其中之一,即阿省的Matthew Winston Brown案中為法院寫道:「聯邦法律使被告人不知道也無法控制的行為被定罪,因此不能成為基本罪行所定義的『有罪行為』。即使個人在沒有主觀或客觀預感到自動或暴力的普通情況下攝入酒精或毒品,也會出現這種結果。」他補充說,該法律「破壞了用於構建我們的刑法體系的許多核心信念。很難想像會有比將自願、犯罪意圖和無罪推定全部否定的更嚴重的限制。」
最高法院強調,他的裁決對沒有達到類似於自動徵狀態的醉酒不能作為暴力犯罪的辯護理由這一規則沒有任何影響。
他還對飲酒可能導致無意識行為表示懷疑,但並沒有排除在事實證明合理的情況下使用辯護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表示,議會試圖保護婦女和兒童免受與使用藥物有關的暴力侵害,他仍然可以在這一領域進行立法。例如,議會可以設立一個獨立的刑事醉酒罪,或者根據刑事過失標準,讓人們對暴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他們的失控和對他人的傷害在醉酒時是可以合理預見的。
刺母及弒父定罪兩人獲翻案
在安省的一個案件中,David Sullivan試圖通過服用30至80顆Wellbutrin藥片(一種抗抑鬱藥)自殺。然後他開始談論外星人,並用兩把刀刺向他的母親,直到她哭着說「我是你的母親」時才停止下來。她活了下來,但在Sullivan受審前死於其他原因。法官說他的行為是非自願的,但判定他犯有嚴重的攻擊罪,並判處他5年監禁。
在安省的第二宗案件中,19歲的Thomas Chan與朋友一宗使用魔幻蘑菇。此前,這一切都很順利和愉快,但這一次,由於少量的魔幻蘑菇無法讓人興奮,他用了更多,然後去了父親的家,大喊「我是上帝」,盡管他有家庭安全系統的指紋輸入,但Chan從窗戶爬進去並刺死了他的父親,然後嚴重傷害了他父親的伴侶。法官接受了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說法,但由於禁止以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而將其定罪。他也被判處5年監禁。
安省上訴法院推翻了這兩項定罪,稱《權利和自由憲章》保護「道德上無罪的人」不被當作罪犯來懲罰。
在最高法院關於沙利文和陳案的聽證會上,Michael Moldaver法官將自願的醉酒比作拿槍的危險。安省的一名檢控官認為,該法律旨在保護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和兒童,並追究人們的責任。
該檢控官說,該法律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息,即任何使用冰毒等致迷幻藥,甚至過度飲酒的人,都將對他們犯下的任何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婦女法律教育和行動基金會(Women Legal Education and Action Fund)在聽證會上發言時強調,《憲章》不僅保護被告,也保護受害人,包括婦女和兒童的平等、尊嚴和安全權利。一些省份也進行了干預,刑事律師團體和公民自由主義者也進行了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