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認錯判8個月 外賣員襲警改囚4月 辯方指《警隊例》下襲警罪最高囚6月
【明報專訊】foodpanda外賣員今年1月在天水圍銀座外遇警方截查,銀包被搜出一張印有「光時」的卡紙,一度被指盜竊外賣袋被捕;他其後涉在警署內以頭襲警,被控襲警罪,經審訊後,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斥被告毫無法紀、案情嚴重,故判囚8個月。惟辯方發現《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裁判官隨即覆核刑期,並稱再考慮相關案例後,認為本案情節不屬最嚴重,終改判囚4個月。
辯方求情時稱,報稱倉務員的被告趙康勝(21歲)有6次案底,但他為人孝順及掙錢養家;雖然他自小被診斷患反社會人格障礙,但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冀法庭考慮他在情緒激動下犯案,可以輕判處理。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由於被冤枉偷外賣袋,故在情緒激動下自殘;庭上則供稱因擔心警方對他不利,且無法去醫院才自殘。施官認為被告說法不一,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遂拒絕接納其證供。
搜出「光時」紙 警署內以頭撞警
對於辯方質疑受襲警長唐家裕因被告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才拘押他,施官認為,唐多次要求被告出示工作證明不果,更指被告若願意出示工作證明,便不會發生後續事件。辯方又說,唐警告被告時一度稱「開條襲警(罪)畀你」,指唐有心誣衊;惟施官稱,唐當刻沒有檢控,指辯方「單方面推演,可稱得上是過分上綱」。施官續稱,唐家裕的證供與警員20713一致,唐的傷勢亦與醫療報告琣X,故接納二人的證供。
官稱案底多 同意情節非最嚴重
施官判刑時稱,被告在警署內犯案,行為目無法紀、情節嚴重,加上他有多次案底,包括縱火、非禮、對16歲以下人士作出猥褻行為、普通襲擊、襲擊致身體傷害等,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並把量刑起點定於監禁9個月,惟考慮被告情緒及精神狀態減至8個月。
惟辯方其後發現,本案控罪根據《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監禁6個月,故申請刑期覆核。辯方再作求情稱,被告當時與警長碰撞一下,與同類案例相比,本案情節不嚴重,且不屬示威事件,冀法庭輕判。
施官覆核刑期時承認出錯,並稱留意到《警隊條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的兩年。施官續稱,被告毫無悔意,且有多宗案底,但同意本案情節不嚴重,遂以4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最終判監4個月。
【案件編號:TMCC 6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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