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撤公司註冊解散支聯會 鄧炳強建議行會用權 將收資產 鄒幸彤:趕盡殺絕
【明報專訊】繼起訴支聯會及其7名常委後,政府昨日再對支聯會採取行動。保安局長鄧炳強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在公司登記冊剔除支聯會,支聯會可於9月24日前提交書面申述抗辯。若政府刊憲剔除支聯會,該會即告解散,但各董事仍要負法律責任。被還押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昨透過律師表示,支聯會在數日間全數常委被拘控及還押,公司註冊將可能被剔除,資金被凍結,會址被查封,「對一個組織的趕盡殺絕,莫過於此」。
限時兩周交書面抗辯
解散後董事仍須負刑責
支聯會昨午發稿指7名常委收到鄧炳強所發信件,該會須徵求法律意見,稍後再回應。支聯會前常委蔡耀昌說,若鄧炳強的建議獲通過,法律上「等於政府將支聯會解散」,認為政府若作有關舉動,有責任及必要向公眾全面交代,並提出合理法律依據。他形容情G並不尋常,政府要認真考慮對法律、人權及自由的影響。
引公司例稱「護國安」 未答何以屬社團
鄧炳強在信中引述《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剔除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他考慮警務處長初步建議和所提供的資料後,認為假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則根據該條例第8條禁其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所需要的」,故他將建議行會行使第360C條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長剔除支聯會。
支聯會並非註冊社團,本報向保安局查詢何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局方沒有就此回覆。保安局稱,有關要求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相關,而個案最終會交行會考慮,不能提供進一步細節。
倘解散 千萬財產歸破產管理署
本報翻查《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E條,訂明解散前歸屬公司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均須歸屬破產管理署長。據支聯會財務報表,截至去年6月30日止年度,該會持有旺角藝旺商業大廈10字樓物業(即六四紀念館)、定期存款約220萬元及銀行存款約333萬元。警方國安處前晚公布已凍結該會約220萬元資產。蔡耀昌向本報稱,支聯會以公司註冊,但考慮到並非商業團體,沒固定收入難做按揭,故於2019年一筆過以800多萬元買入六四紀念館單位。
會員料國慶前被取締
有支聯會會員表示,按《公司條例》取締團體須獲行會通過,估計行會可於9月28日開會,「即在10月1日(國慶)死線前可取締支聯會」。支聯會原定本月25日召開會員大會議決解散,惟現時所有常委還押獄中,原定開會地點六四紀念館亦遭查封,再加上公司註冊或遭取消,會員大會能否召開成疑。
湯家驊:禁社團條文 所有組織通用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回應查詢稱,若已被剔除公司註冊,「法律規定如同解散,便不再存在」。至於為何保安局長稱「假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湯解釋《社團條例》第8條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文,通用於所有組織,包括註冊為公司的組織,部分政治團體以公司名義註冊,實際並非以公司形式運作,例如以會員大會代替股東會,因而有可能同受社團條例規限,而不被納入豁免範疇。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被問支聯會事宜,她稱不評論任何具體案件,指政府一向十分尊重和維護香港的自由,包括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等,但所有自由都不是絕對,在合法情G下,所有香港人和團體都享有集會和言論自由。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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