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員理大外暴動罪成囚4年 另3人脫罪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聲援,4男被控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曾因2016年旺角暴動囚3年的男客戶服務員,被裁定暴動及於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4年。法官指他戴頭盔、手套及口罩是為了參加示威,並「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他們的一分子」。
曾因旺角暴動囚3年
4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電工鄭信達(40歲)。除第三被告連潤發罪成,其餘3人的暴動罪不成立;另首被告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被判罰款2000元。辯方透露,罪成的第三被告連潤發因涉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判囚3年,前年3月出獄,8個月後因本案被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稱,當日凌晨4時許彌敦道一帶有暴動發生。控方指4人是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餐廳的暴動,走入橫街的示威者。惟橫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首被告和次被告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林官指雖然二人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有可疑,背包有行山杖、手肘、手套等物品,次被告更戴茤I吸過濾器,但控方不能證明二人剛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參與暴動,或鼓勵或支持暴動,故暴動罪脫。
叫男警Madam 稱飲酒可信
被告鄭信達稱在旺角和朋友消夜後獨自步往甘肅街K骨及休息,走到彌敦道時見有人群,覺得混亂便走入橫街,且和朋友喝了很多酒,作供男警亦指被告曾稱他為Madam,林官指其作供可信,並合理解釋背包內物品,故罪名不成立。林官指被告連潤發知道吉野家附近有暴動發生,但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且警員查問時,連曾說「我頭先同鶦Z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薄v,林官認為這是他「自願據實回應」,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7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