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搶文件涉藐視終極上訴 押後裁決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昨在終審法院審理,押後頒布裁決。
辯方:行為與會議有關應豁免
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條列明,議員在會議中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本案爭議點在於第3條所列明的言論自由,是否能延伸至議員的行為。彭力克指梁當時是參與會議的議員,搶文件的行為與會議的討論事項相關,控方亦沒控告他普通襲擊或刑事疰a等罪,該行為理應受第3條及第4條所保障。
彭力克強調,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會獨立運作,有專屬管轄權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再者立法會本身有《議事規則》限制議員的行為,行為適當與否不應由法庭決定。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英國沒有藐視罪,即使香港議員享有特權,是否要與藐視罪一併考慮。彭力克稱,同意第17條適用於議員,但該條文必須置於第3條和第4條所列明的特權之下。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辭表示,第17條與第3條並沒高低之分,兩者互補不足,都是為保障立法機關的尊嚴及有效地運作,第17條的對象必然涵蓋議員。他指出,香港立法機關沒有法定權力向違規議員罰款,與英國議會不同,故第17條是交由法庭行使權力的條文,若法庭不能針對議員行使第17條,會出現「懲罰真空」的情G。
控方:特權法保障發言非行為
莫樹聯強調,第3條保障的只是議員的發言內容不受追究,不包括行為。常任法官李義問若議員的發言內容導致會議中斷,例如示威,是否違反第17條,莫回應稱有可能違反第17條,但要視乎具體行為及如何解讀所謂的擾亂,重申上訴人搶文件的行為與其發言內容無關。
【案件編號:FACC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