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案12人受審 促按被捕地點過程衣著定罪 控方:親身參與否 在場已鼓勵暴動
【明報專訊】有網民於前年10.1國慶發起多區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介乎16至24歲的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另兩名被告被指藏有一把鐵槌及一支雷射筆,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稱,各被告無論有否親身參與,他們都與其他暴動者有共同目的,又或他們蓄意在現場鼓勵了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故法庭應根據他們被捕的地點、過程、衣著裝備等,裁定他們罪成,否則可考慮交替的非法集結罪罪成。
指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12名被告分別為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齡,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同否認一項暴動罪。另方銘及王明佑否認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控方開案陳辭稱,警方就當日的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大批示威者集結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廣場南北天橋東西行車線。巴士站約200名示威者築起傘陣及防線。
各人有頭盔護目鏡面具等
多名示威者在地上掘起磚頭,不斷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火勢一度波及附近電單車及有爆炸聲傳出,有示威者以鐵通、長竹枝襲擊警員。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在發射催淚煙後,示威者仍然沒離去。約4時,警方採拘捕行動,並在龍翔道西行線馬路上制服本案12名被告。
他們被捕時分別管有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護肘等物品。第11名被告劉智峰被捕時身穿反光衣及被搜出多樣急救用品。
另被告方銘的背包藏有一把鐵槌;被告王明佑的背包藏有一支約8吋長的雷射筆。
王在警誡下曾說「支雷射筆唔係我鵅A係一個我唔識翵k人畀我,我唔識佢,我搵佢唔到,我都搵唔到地方掉,我唔會亂拋垃圾」。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770/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