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犯罪」裁適用暴動案 湯偉雄獲准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時任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不在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湯偉雄就有關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判辭指出,申請人要求終院釐清上訴庭在判決中的兩個法律問題,包括2016年陳錦成案例中的「伙同犯罪」原則,是否可應用於《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以及2004年施君龍案例中,被告即使身處犯案現場,不必然會負上刑事責任的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上訴庭:爭議對日後檢控影響深遠
判辭指出,2016年旺角衝突案被告盧建民,早前亦就該爭議獲准向終院上訴,上訴庭認為爭議對日後檢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有深遠影響,具重大和廣泛的重要性,故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早前在裁決時指出,現時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流動性高,部分人並非身處案發現場犯案,相關行為包括透過電話和社交媒體鼓勵或宣傳示威、以「哨兵」方式通報警方佈防,以及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等,若「伙同犯罪」原則被剔除,將出現顯著漏洞。有關判決不會影響案中3人的無罪裁決。
【案件編號:CASJ1/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