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人買樓須繳BSD 覆核申請駁回
【明報專訊】政府於2012年修訂《印花稅條例》,規定非香港永久居民或公司客購買住宅物業時,須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BSD)。一名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子在措施實施後,以信託形式代他人購入一個住宅物業,遭稅局要求徵收印花稅,她早前入饇玥左k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決定。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辭指出,除了本案外,另有10宗涉及為同一名買家代購物業的訴訟,亦涉及同一名買家的覆核案件,認為即使政策牽涉申請人的私有財產權,政策仍具正當理由,遂駁回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人質疑違《基本法》保障產權條文
申請人為王穎華(音譯),答辯人為印花稅署長。申請人於2013年1月以718萬元購入觀塘道55A一個住宅物業,其後簽訂信託契約,聲明自己以信託人身分,為一名同為香港永久居民的男子黃德雄(音譯)購入和持有物業。
署方後來稱,由於申請人並非代表自己購買物業,故同樣須繳付「買家印花稅」。申請人質疑做法違反《基本法》中保障市民私有財產的條文,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以及撤銷有關決定。
官:政策具正當理由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除了港人優先置業外,遏制樓市過熱亦屬政策目的之一。除了本案外,目前另有11宗同涉買家印花稅的案件,當中10宗案件的申請人更同樣為黃德雄以信託形式購入物業。雖然法庭不猜測,但上述情G反映本港確實有本地買家透過本港居民以信託形式購入住宅物業,認為即使政策牽涉申請人私有財產權,政策仍具正當理由,遂駁回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4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