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陳凱欣上訴 終院:選舉主任出錯 不能無視程序公義
【明報專訊】劉小麗2018年參加九龍西補選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她其後提出選舉呈請勝訴,在補選勝出的陳凱欣被裁定非妥為當選。陳凱欣早前向終審法院上訴,惟被拒批上訴許可,陳即時喪失議席。終院昨頒下判辭,認為參選人不獲機會解釋立場便遭裁定提名無效,不止影響對方政治權利,甚至影響公眾對選舉過程信心;法庭亦不能在選舉主任出錯下裁定提名有效,否則等同邀請選舉主任無視程序公義。
上訴方為時任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和陳凱欣,答辯方為劉小麗。案件早前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張舉能共同審理。
稱影響參選人權利公眾信心
負責撰寫判辭的張舉能表示,選舉有否出現重大不當,不能只視乎選舉結果,即使勝算不高的參選人亦享有程序權利方面的保障;對於高院原審法官認為選舉主任沒給劉小麗機會解釋立場,會構成重大不當,終院認同高院裁決正確。
張官形容,參選人不獲機會解釋立場便遭裁定提名無效,令對方參選權被褫奪,做法極為嚴重,不止影響參選人政治和程序權利,甚至影響公眾對選舉過程信心。
對於選舉主任一方早前稱,假如參選人根本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法庭已有憲制責任裁定提名無效。張官在判辭反駁,《立法會條例》已指定,裁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工作必須由選舉主任負責。假如法庭在選舉主任未能履行程序公義下,直接裁定有關提名有效或無效,便等同邀請選舉主任無視程序公義,有關做法不能被視為促進自由、公開和公正的選舉。
【案件編號:FAMV92、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