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02
    星期三

非法載客取酬 Uber司機終極敗訴 公司:影響1.4萬伙伴

[2020.09.02] 發表

【明報專訊】警方2017年扮乘客「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事後28名司機因非法載客取酬而被裁判法院定罪,當中24人早前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開庭聆訊。申請方認為涉案司機只是與Uber有協議而載客,並非與乘客有「直接運載協議」,做法沒違法,又稱司機在街上招攬乘客並取酬才算是違法。不過,司機一方的申請即日被終院駁回,法官擇日頒布判辭及裁決理由。Uber對判決表示失望,稱將影響逾1.4萬名活躍司機伙伴。

上訴方:司機只與Uber協議 非直接取酬

24名上訴人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罰款3000至4500元,他們向高院上訴失敗後,終院早前就如何定義《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正確法律論釋,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昨由終院5名法官審理。

代表申請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辭稱,條例目的在防止無牌司機透過載客取酬,若司機與乘客間有「直接運載協議」,即司機載客後乘客向司機提供酬勞,司機便算犯法;惟在此案,司機載客動機只在與Uber的直接協議,即透過接載Uber客人而從Uber取酬,非為直接從乘客取酬,司機無違例。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問,若一間公司經營的士服務,的士司機為該公司僱員,但司機在的士未獲牌照下接載乘客並代公司收錢,在條例下責任誰屬。申請方回應稱,若公司未有為提供服務之的士取得牌照便利用受僱司機營運業務,公司或應負上刑責,而非司機。

上訴方稱兜客方違法 官:有游走等接客

申請方又稱,無牌照司機須在街上招攬乘客,接載後取酬,才算觸犯條例。不過,首席法官馬道立稱,條例中雖列明獲發牌汽車不准為出租或取酬而停車候客或來回兜客,但看不到條例有一同禁止無牌車輛兜客,故控罪應無包括招客元素。常任法官霍兆剛則稱,Uber司機亦是在街上游走等候接載請求。

免律政司陳辭 直接駁回上訴

申請方解釋,Uber司機非自行安排接載乘客,重申他們非單純為取酬而載客,而是為完成與Uber的協議。申請方最後表示,Uber於2014年便在港服務,已為市民提供數百萬次旅程,望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不過,法官決定律政司一方毋須陳辭,並於退庭商議不久即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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