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燈光師認企圖縱火 判囚4年
【明報專訊】23歲舞台燈光師去年10月在將軍澳手持汽油彈,企圖點燃投擲之際遭休班警制服。他被捕後一直還押,直至患癌母病重使他獲保釋探病,其母一周後離世。燈光師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應被視為 「罪犯」,而非「示威者」,斥他蔑視法紀,種種求情因素均無法合理其罪行,判他入獄4年。
被告姚少康(23歲)自去年10月13日被捕起還押,至今年5月才獲批保釋。他現與父親相依為命,其父昨亦有到庭聽取判刑。
官:不接納用汽油彈表達政見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被告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其刑責比起一般縱火罪重。縱使辯方力陳被告僅企圖以汽油彈燃燒路障,而非投向警方,但被告罔顧正清理路障的警員或鄰近示威者的安危,其罪行譴責性屬高。
法官明言,絕不接納被告使用汽油彈表達政見,又指案發時《逃犯條例》修訂已撤回,強調其行為絕不可以與和平示威混為一談,形容他是「罪犯」,而非「示威者」。加上被告案發的衣著裝備,攜備汽油彈到場等因素,均顯示他有預謀犯案,存心隱藏身分。
法官表示,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此案的嚴重性及潛在風險本身已足夠判處他較長刑期。法官斥被告行為蔑視法紀,幸好警員及時阻止被告投擲汽油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的兩項罪行共入獄4年。
【案件編號:DCCC5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