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假釋期間酒駕 法官判免刑惹爭議
【明報專訊】方姓男子因殺人案服刑22年後獲假釋出獄,卻在假釋期間酒駕被逮,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法官認為方男出獄後積極更生,若受有期徒刑宣告將回牢籠執行25年殘刑,念其酒駕罪行輕微,依法予以免刑,可上訴,在酒駕零容忍社會氛圍中,該案判決再度引發議論。
自由時報報道,犯下殺人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方男,1994年入監服刑後於2016年獲假釋出獄,去年9月間因酒駕被警方查獲,檢察官訊後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屏東地院調查,方男出獄後至今除該起酒駕案,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目前受僱於一家不鏽鋼公司擔任冷作工,自力更生。
法官認為,方男酒測值僅0.25毫克,為公共危險罪最低法定標準值,屬酒駕初犯,未肇事,縱以最低刑度2個月依減刑條款減至1個月,方男仍得依法撤銷假釋,入監執行25年殘刑,恐加深其將來重返社會更生難度,實有過苛之憾,念其犯行輕微對治安影響不大,加上犯後同意捐款6萬2千元給防制酒駕及社福團體,足以獲取教訓,故免除其刑。
部份民眾認為,一般酒駕初犯者多半受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的處分,方男明知假釋期間不能再犯,更應謹言慎行,法官「佛心」判決,恐引發公平性的爭議。
鄭姓律師表示,該案涉及到「比例原則」問題,方男犯的是酒駕,非惡行較大的竊盜、槍毒等罪,若僅為酒測值0.25毫克的公共危險罪要入監服刑25年,未免失之過苛,認同法官免刑判決。檢方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