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會促曾國戲挭嚏u監督權」
【明報專訊】港澳辦、中聯辦發稿評論立法會內委會仍未能選出主席一事,惹起中聯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約束的爭議。大律師公會本周一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嚏A要求對方就中聯辦在港的地位及運作解釋,包括中聯辦稱「有監督權」的說法是否正確等。
大律師公會的信件副本亦寄予特首林鄭月娥及律政司長鄭若驊。本報昨日就此向律政司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截稿前未有回覆。
大律師公會在網站上載給曾國尷澈H件,表示特區政府推翻中聯辦基於基本法22條成立並受制於22條的說法,令公眾及大律師公會不少人感驚訝,反問若中聯辦非受22條限制,哪是根據什麼法律基礎運作,其權力有否受限制等。
公會要求政府解釋,中聯辦及其人員是否受本港法律限制、中聯辦聲明稱該辦對香港有「監督權」的說法是否正確,包括監督權的意思、以及基於什麼等。公會又要求解釋,中聯辦的權力是否包括對律政司有監督權、會否違背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等。
另外,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昨日去信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要求會議討論「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基本法12條」,她說「兩辦」既是中央授權處理香港事務的辦公室,根據條文有權力、責任就香港發生的亂象作出聲明,但社會存在很多誤解。基本法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