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倘不符刑事標準 律政司可撤檢控
【明報專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提私人檢控者必須先提供證據,說服裁判官批出檢控傳票,若私人檢控獲批准,此後的法律程序與一般刑事程序無異,唯獨控方不是律政司代表,而是起訴人親身或尋找大律師代表。控方亦須自行蒐證,例如錄證人供辭、安排上庭作供等。
須自行蒐證 說服裁判官批傳票
江樂士強調,律政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若認為檢控不符刑事檢控標準,可撤銷該檢控,相反亦可接手案件改為公訴。江樂士又表示,私人檢控在哪級別法院審訊,全視乎控罪嚴重性,若罪行嚴重至區院或高院審訊,律政司長亦須簽妥轉介文件。江樂士認為,若私人檢控真的被轉介高級別法院,律政司應會接手檢控。
大律師潘展平表示,以他執業經驗以言,私人檢控罕有,就算偶有入稟,通常亦非謀殺強姦等嚴重案件。他不評論今次私人檢控,表示任何人均有權提私人檢控。
至於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發稿指稱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潘大狀表示私人檢控「理論上可以照告」,但成事與否則另一回事,須由法庭定奪。他又表示,私人檢控花費不菲,請律師、蒐證等動輒「以幾十萬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