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選舉指引建議將「候選人」定義為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者,不論有否交表格或撤回提名,甚至被選舉主任判定提名無效,亦在此列。有民主派質疑定義主觀,憂慮為候選人設下「無形陷阱」。 指引提及,「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要視乎整體環境、客觀事實及證據以作推論;如政黨、團體舉行內部遴選,該人會否被視為候選人亦如此,「並非單憑該人的自我表述或解釋」,籲準候選人小心行事。 朱凱Y:準則不清 初選或被視參選 議會陣線朱凱Y表示,成為「候選人」後,所有個人宣傳品和活動都要申報、計算開支,漏報或超出開支上限或影響選舉有效性。他稱選管會建議的指引令大家不能再以「積極考慮參選」作「護身符」、參選黨派初選亦可能被視為有意參選,加上準則不清、不知由誰人判斷。 馮驊:網上言論可構成選舉廣告 不涉製作費可免刑責 此外,不少人會在社交媒體發布支持候選人的信息。馮驊昨表示此類網上言論可構成選舉廣告,但若只涉電費、上網費,而不涉製作費,選民可豁免為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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