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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率全體司局長召開記者會,宣布《禁蒙面法》周六凌晨生效。(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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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種情況禁蒙面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在政府宣布《禁蒙面法》(禁止蒙面規例)的記者會上指出,此規例目的是阻嚇及減少蒙面下的暴力行為,以及有助執法部分蒐集證據。

警員可要求市民除去蒙面

李家超解釋,規例禁止以下三個情況下蒙面,包括:在《公安條例》規管的遊行集會、在未經批准集結、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蒙面;一經定罪,最高可囚1年及罰款2.5萬元。他補充,以下情況下容許蒙面,包括: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宗教理由及健康或醫學理由。

李家超指出,規例賦權予警員,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不遵從者最高可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律政司長鄭若驊補充,警員核實市民身分後,市民可戴回蒙面用品。

鄭若驊指出,終審法院案例指出,若要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保障施加限制,必須通過相稱評估,4個評估步驟包括限制措施是否為達至合法目的;是否與達至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措施是否會違至該目的的相稱方法;措施帶來的社會利益及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受限之間,是否取得合理平衡,會否為達至社會利益而令個人受過分嚴苛的負擔。

她表示,《禁蒙面法》實施的合法目的,是為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以防止進一步暴力及騷亂,讓香港恢復和平穩定,並阻止暴力者隱藏身分進行非法行為而逍遙法外,並有助警方執法及調查。有關措施不損害市民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本質,市民仍可在不使用蒙面用品情況下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措施亦不禁止市民在有合理辯解前題下用蒙面用品。

鄭若驊認為,鑑於近月本港的暴力行為,《禁蒙面法》構成的干擾符合相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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