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今年修改《程序手冊》,將水炮車與警棍、橡膠彈並列為「低殺傷力武器」。有議員認為,水炮車並非低殺傷力武器,外國有不少水炮車導致死亡、瞎眼的個案,將之列為低殺傷力武器是不合理。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林卓廷稱,外國有不少水炮車導致死亡、瞎眼的個案,從早前警方試射水炮車情G可見,水柱相隔20至30米仍可「打郁」一個重達近200磅模型,反映了其殺傷力,將之列為低殺傷力武器並不合理。 韓警年前被控誤殺 翻查資料,2015年韓國首爾一場示威,69歲農民白南基遭警方以水炮車射中後腦重傷,昏迷多個月後離世。韓國警方其後公開水炮車操作守則,列明禁止射向胸口以上部位,時任首爾警察廳長在內的4名涉案警察,2017年則被控誤殺。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說,水炮車如以最高水壓射向頭部,屬致命級別武器。然而,他認為將水炮車置入《手冊》中的武力選項意義不大,因水炮車非警員人人可以使用,使用期間亦須向個別經受訓人士詢問意見,從而決定使用多大水壓,因此較接近是警方戰術部署的一種。 王浩賢續指出,純粹將水炮車列為低殺傷力武器是過於籠統,當中未有細緻劃分什麼情G下使用水炮車方為恰當。他提出,「如有市民參與一個和平但非法的集會,警方能否以驅散人群為由出動水炮車?」他認為,警方應就水炮車的使用另立一套武力指引,詳列在什麼程度下的暴力攻擊可以使用水炮車。他觀察近日多場衝突,警方數度在沒有衝突的場合下,為了徹底驅散人群而使用水炮車,認為與《手冊》所列指引有落差。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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