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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岑子杰覆核6.12催淚彈暴動定性 傷眼教師覆核速龍無編號

【明報專訊】6月12日政府堅持二讀《逃犯條例》修訂,引發金鐘一帶警民衝突,警方首次出動布袋彈、橡膠彈、催淚彈等驅散示威者,其中導致一名男教師右眼中槍。當日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的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一名參與集會的巿民,以及該男教師昨分兩宗入稟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裁定非法武力發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速龍小隊成員拒展示警員編號等決定,違反《人權法》不得施以酷刑及《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的權利。

指警原稱不波及集會 後無警告下放彈

首份覆核申請人分別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楊國明(譯音),答辯人是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申請方指出,民陣在獲批不反對通知書下,於6月12日在中信大廈外進行公眾集會,惟集會開始後,警民在立法會一帶爆發衝突,縱使民陣堅稱衝突與和平集會無關,警方同時告知岑子杰驅散不會波及集會,警方仍在毫無警告下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

質疑警堵離場道路 違警察通例

警方更堵塞離開場地的道路,參與者於是湧入中信大廈內,差點釀成人踩人事件,違反《警察通例》中訂明「群眾如無逃走之機會則不應向其使用催淚煙」規定;而在驅散行動所使用武力亦非合理,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巿民示威集會的權利。

另外,其後岑子杰收到警方「禁止集會通知」,表示已將集會定性為暴動,更根據《公安條例》發出此通知禁止集會,他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此定性和平集會為暴動的「禁止集會通知」。

另一覆核申請人為楊子俊,是6月12日金鐘衝突中右眼中槍傷的男教師;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長。

申請人不滿警務處長於6月12日或其後的警察行動中,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沒有或不需要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或職級的決定,尤其警方清場時動員甚多,若制服沒有警員編號,受害人及目擊證人未能辨認涉事警員,難轉介警察投訴科跟進,要求法庭宣布該決定不合法及違憲,包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撤銷該決定。申請方另要求下令所有速龍小隊警員必須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

【案件編號:HCAL2670-2671/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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