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去年5月在立法會上形容,《收回土地條例》猶如尚方寶劍,不能夠隨意使用,需有足夠證明被收回土地是有「公共用途」,否則會掀起土地業權人提出司法覆核,發展過程隨時受司法程序拖延。不過,前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主席、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遠輝支持引用《條例》收地,稱有助短期增加土地供應。 黃遠輝認為,最終或有發展商因政府收地而提覆核,但認為「遲早都會出現」,若有案例,政府日後會更了解可如何處理,反而有利日後整體發展。他認為,公屋輪候時間延長,公營房屋供應「一個都不能少」,但承認因近期社會氛圍,政府沒有如想像中快地落實土供組的覓地建議,「暫時看不到有什麼進度」。 回歸後8宗覆核 無一成功 發展局長黃偉綸去年5月書面回應立法會稱,由1997年7月至2017年底,業權人因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共有8宗,但8宗均沒成功案例。發展局去年提及,本港四大發展商坐擁的新界農地儲備,不少於1000公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表示,若政府在收地前先做好規劃,表明收回的土地是用作興建公屋等「公共用途」,相信不會引起司法覆核挑戰。 發展局:需確立適用「公共用途」 若使用《條例》,政府只會按農地現有估值向發展商收購,按目前地政總署的特惠補償制度,甲級農地每平方呎補償額為1348.8元;相較發展商向政府申請改變為住宅用途並補地價所能賺取的金錢,可相差很遠。發展局回覆,引用《條例》需要在確立適用於有關土地的「公共用途」後,才可引用《條例》收回私人土地。消息稱,因不少私人土地屬農地用途,要先得到城規會同意改劃轉作公共房屋,政府才有理據援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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