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雄補教界行政學名師宋文(本名宋吉德),3年前被控邀約一名報考法律廉政公職人員的女學員酒敘後,帶往飯店脫衣、強吻胸部,事後在臉書道歉,成為鐵證;法院一、二審皆依妨害性自主未遂罪,將他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宋文2016年在高雄某公職補習班,擔任行政學老師,藉口要介紹一名考取公職的學員、譚姓教師等人,與被害女學員認識,同年10月18日晚間,眾人到一家居酒屋餐敘,隔天凌晨依他提議轉至「老屁股酒吧」續攤,被害女學員不勝酒力,宋文就以護送她回家為由,將她帶回飯店開房間。 宋文進房後,強脫女學員衣褲並壓制在H,強吻胸部,被害人以手推拒,宋暫時罷手,起身走進浴室,但再次步出浴室時,已將全身脫得精光,只在腰際圍上一條浴巾,再度將她強壓在H強吻,女學員激烈抵抗,大聲斥罵,宋文難以突破而作罷。 凌晨3時多,女學員穿上褲子欲離開,宋文堵在門口不讓她走,她為求脫身,假意二度承諾不會把這件事說出來,終獲放行,她到飯店櫃^請服務人員幫忙叫車,並趴在櫃^哭泣。 10多分鐘後,她以「臉書」傳私訊給同席的譚姓教師說,「老師,我逃出來了,我打算再也不上宋文老師的課」、「你們都不是好人」、「Fxck U」等語。同日中午12時多,女學員用臉書私訊質問宋文:「你為什麼要脫我衣服又毛手毛腳?」宋文回覆說:「讓妳不舒服,我向妳致歉!不過,妳真的展現了極強的意志力」;女學員當晚10時多正式報警。 法院審理期間,宋文否認犯行,辯稱脫衣、撫摸、親吻胸部等等,都有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並說當天她是穿有扣子的緊身牛仔褲,她若不配合,不可能脫得下來。但一、二審合議庭都依據宋文的臉書回覆內文等證據,認定宋文利用補習班老師的權威性及女學生求榜心切,預謀以介紹學姐給被害人認識的惡劣手法傷害女學生身心,犯罪事證明確,雙方並非兩情相悅,判宋文有罪。案經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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