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公開資料法展諮詢 法改會未建議罰則
【明報專訊】經過5年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先後公布《檔案法》和公開資料制度立法諮詢文件,即日起諮詢公眾3個月,其中後者建議,若《申訴專員條例》涵蓋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接獲索取資料要求後,有人更改、銷?或隱藏資料,意圖阻止披露,即屬犯罪;諮詢文件未有建議罰則,但提及 4個外地例子,罰則包括罰款甚至入獄。對於兩法例應否同步立法,法改會稱會由政府決定。
隱藏銷珜Q索取資料屬犯罪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回應兩份諮詢文件,態度明顯有別,稱對完善現行公開資料制度,包括訂立《公開資料法》的建議,會持「開放」態度。對於訂立檔案法,行政署昨表示持「正面」態度(見另稿)。特首林鄭月娥2017年選舉政綱,亦只提及對《檔案法》持正面態度,無提及《公開資料法》。
政府一稱態度「開放」 一稱「正面」
就公開資料制度,法改會諮詢文件列出20項立法相關建議,強調政府應按易於執行和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就制度立法,但法例不會賦予任何人因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未有履行相關責任,而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法改會解釋,這是普通法地區常見做法。
《申訴專員條例》現時涵蓋86個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包括律政司、特首辦公室總務室、警隊和廉政公署等。諮詢文件強調,公開資料法涵蓋的機構種類和數目,應循序漸進地增加。文件列舉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愛爾蘭4個國家的公開資料法例罰則。在英國,任何人如更改、銷?或隱藏公共主管當局持有的任何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無上限罰款(見表)。
防務保安可獲「絕對豁免」
文件列出公開資料法例下,應獲豁免披露的資料類別,12類資料可獲「絕對豁免」,包括防務及保安、出入境事宜和行政會議議事程序等,11項資料則可獲「有限度豁免」,即須先檢視披露和拒絕提供資料,何者更符公眾利益,包括經濟的管理和健康及安全等。文件建議,如申訴專員認為某部門或公共機構沒有根據制度傳達資料,專員有權發出通知,指明對方必須採取的步驟和期限。
是否同步立法政府決定
對於有意見認為檔案法和公開資料制度立法應同步進行,否則政府有檔案公眾也難索取,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高浩文昨表示,是否同步立法要由政府決定,但相信若檔案法先行立法,現行公開資料制度要有地方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