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架由警員擁有的電單車,於今年1月被發現以假車牌停泊在月租停車場,該警員涉嫌未能在21日內提交涉案司機身分資料,被控一項沒有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干犯《道路交通條例》。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庭上證供披露,被告在警誡下多次稱不記得案發時身在何處,服用精神藥物後記性轉差,又指不排除有人私自駛走他的車「整蠱」他。 保安揭發 未交身分資料被控 控方指出,被告吳文傑(41歲)為車牌「NW」字頭的電單車車主,今年1月15日,鴨c洲h停車場保安員發現一標示為「MT」的車位內泊有一被布覆蓋的電單車,故走近檢視。當保安員掀起布,車牌MT隨即掉下,顯露出原本車牌NW。保安員隨後發現該電單車的行車證,與警察遊樂會泊車證均印有NW車牌,與上司商討後報警。其後有一男子突然出現,並駕走電單車。 控方播放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會面中稱「不是吧?我會否被人整蠱」,否認為逃避500元月租而使用虛假車牌佔用他人車位。被告承認自己是電單車車主,但不記得案發時有否駕駛,又稱可能有車友代為駕駛。他亦忘記電單車案發時停泊何處,因他常把電單車「周街泊」,不時會因停泊問題與路人爭執,故不排除有人整蠱他。 稱服精神藥 忘曾否駕駛 警方事後要被告填妥通知書,提供涉案電單車司機資料,惟被告只在各欄目上填寫「不記得」和「敬請原諒」。警員問被告為何這樣填寫,被告聲稱因與太太關係欠佳和親人離世,服用精神藥物後記性轉差,故記不起所有資料。替被告錄口供的警員則詢問「是否需要替你安排催眠治癒,增加記憶力」,被告稱不需要,有定時到精神科覆診。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1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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