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8歲夜歸女子返家途中遭青年尾隨施襲,對方劫財不成,遂要求她交出胸圍和打底褲,又問她「我已沒有拍拖3年,你可不可以做我女朋友」。該青年昨在區域法院承認搶劫,被判囚28個月。 3次非禮案底 父是現役警員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劉朗彥(25歲)的父親是現役警員,被告之前已有3次非禮案底。控方案情指事主於去年12月12日凌晨2時半獨自回家,經過鯉魚門廣場的便利店時,目睹被告盯茼o,行經被告時遭被告從後箍頸及用拳打頭,繼而將她拖到附近一幢樓宇的緊急出口。事主當時嗅到被告身上有酒氣。 被告後來要求事主交出銀包和錢,並在事主向他表示無帶錢後,將她推倒在地及繼續打頭,事主的後腦更曾撞在地上。事主曾向被告說,即使打死她亦無意義,被告遂要求事主除去及交出她的打底褲,事主問是否交出打底褲後便讓她離開,被告答應。接荂A被告又要求事主交出胸圍。 被告待事主交出打底褲和胸圍後,曾問事主:「我已沒有拍拖3年,你可不可以做我女朋友?」事主沒有回應,被告手執事主的胸圍和打底褲最終離去。事主臉上感到痛楚及後腦流血,坐在地上約10分鐘後被途人發現及報警。經治療後,事主頭部需縫3針。 警方最終透過附近屋苑的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手執紅色胸圍進入大廈,稍後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因事主「搞」他,故毆打事主,亦無對事主做其他事。 【案件編號:DCCC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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