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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植入宣傳Big Big Channel罰款 無阬衩

【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本年6月指稱無邦q視在翡翠台播放的5個電視節目中,植入式宣傳其手機應用程式「Big Big Channel」,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向無酉@款30萬元。無邦q視不服通訊局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局方撤回有關決定及聲明有關守則違憲。

指違人權法 局方調查兼仲裁欠公允

申請人為無邦q視有限公司,答辯人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申請人在申請書指出,通訊局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第10條、即任何人應有權在法庭接受公正公開的審訊,但通訊局同時扮演立法者、調查者及仲裁者角色,局方根本無法獨立及公正地作決定;只有公開審訊中,無邦q視有機會質疑局方決定的情?下,才能符合人權法賦予的權利。

稱提及應用程式非廣告 只作推廣提示

申請人又認為,有關的《電視節目守則》損害《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申請人解釋守則旨在保障公眾免受植入式信息及不當的推廣手段影響,但有關守則模糊不清,亦不合比例地嚴謹,不符合《人權法》內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即言論自由只有在保障他人名譽或公眾安全的情?下才需要受到限制。

申請人續稱,節目中提及手機應用程式「Big Big Channel」算不上是商業廣告,因有關應用程式全權屬於無邦q視,應用程式只是推廣及提示觀眾節目內容。另外,局方指稱無邦H反的兩項守則自相矛盾,一方面要求廣告不能令觀眾混淆為節目一部分,必須明確顯示出有關部分屬廣告,另一方面卻要求廣告不能過分引人注目。

【入稟編號︰HCAL17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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