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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昨在重慶市第一中院審結,虞海燕受賄罪成,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罰款600萬元(人民幣,下同)。
虞海燕在1998年至2016年,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牟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岩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563萬餘元。
法庭表示,鑑於虞主動交代罪行,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