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揭八號幹線胡塗帳 多付4.8億 路署擅付2.7億解工程合約爭議
【明報專訊】政府2002年動工興建八號幹線沙田段,審計署昨日發表第70號報告書,當中揭露上述工程所批出的3份合約,涉及多宗管理問題及胡塗帳,其中路政署曾為解決工程爭議,在未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同意下,向承建商支付2.73億元,被財庫局評為「並不十分理想」。路政署亦在另一份合約中因兩處遺漏而遭承建商申索,需額外支付合共近1億元。
財庫局未同意 向承辦商付款
審計報告指出,路政署於2003年9月向承建商A批出合約A,主要涉及荔枝角高架道路建造工程,合約金額為10.662億元。承建商曾提出多項申索,涉及高架道路結構和架設工程的設計,申索金額比顧問所核證的總額高,引發爭議,路政署調解失敗,進入仲裁程序。
路政署於2012年6月,就仲裁程序向財庫局提交修訂的策略及底線,在等待財庫局同意期間,路政署於同年7月與承建商達成共識,「在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前提下,向承建商支付2.73億元,以解決合約爭議,惟這筆金額未有訂明在合約中。工程最終延遲約24個月完工,額外開支合共3.78億元(包括上述2.73億元)。
審計署指出,路政署與承建商達成共識前,沒有事先就談判策略底線徵求財庫局同意,局方在2012年10月才批准路政署解決方案。審計報告指出,財庫局表示路政署此安排「並不十分理想」,如能提早通知或諮詢局方,可避免如局方不支持出現的「尷尬」局面。審計署認為,路政署需嚴格遵從有關合約規定,日後與承辦商談判前需先就底線徵求同意。路政署長同意審計署建議,提醒員工日後適時作完工後的檢討。
隧道合約遺漏 多付承建商近億
另外,審計署發現路政署就尖山隧道建造工程所批出的一份實計工料合約(合約B),因條款不清導致兩筆額外開支。隧道永久混凝土塘層拱背外層的「平滑噴漿混凝土」,按合約圖則厚度為170毫米,但合約條款卻只訂明厚度最多100毫米,路政署終就此遺漏向承建商支付4370萬元。此外,合約條款規定隧道周邊工程須用「控制式爆破技術」,惟建築工料清單有遺漏,路政署被申索,終向承建商支付5460萬元。
審計署建議,路政署應加L查核合約條款與圖則是否一致,另應採取措施以確保能夠遵行《土木工程管理手冊》中關於擬備建築工料清單的規定。路政署長同意以上建議。
尖山隧道車少 促研分流
此外,審計署亦審視了沙田段尖山隧道及沙田嶺隧道的使用量。報告指出,在繁忙時間,尖山隧道及沙田嶺隧道仍有剩餘容車量,但獅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卻超出設計容車量(見表)。審計署促運輸署探討措施,以善用隧道的剩餘容車量;運輸署長同意有關建議。
資料顯示,在2010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時任路政署長為劉家L。
明報記者
(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