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原審計錯起刑點 指未就曾思想狀態引導陪審團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上訴,上訴庭昨開庭處理。上訴方陳辭時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多處出錯,包括未有就曾蔭權思想狀態作正確引導,亦沒向他們指出須證明被告是「明知並故意」地不申報。上訴方又指出,原審法官量刑時錯誤理解案例的判刑,致計算量刑起點出錯,認為毋須判處監禁。
指須證明被告「明知並故意」
代表上訴人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昨陳辭時指出,若要指控曾蔭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須證明他是故意犯案,亦要證明他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屬不合法;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漏了「明知並故意」此點,亦未就曾蔭權的思想狀態作指引,如他是否故意不申報、是否有不當動機,以及他是否明知應申報而不去申報等。
萬江儀續指出,陪審團當時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即難以肯定曾蔭權是否收受利益,因此他們須考慮無申報的嚴重程度,因特首並無責任申報租約。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聞言指出,當時行會另一成員夏佳理曾主動申報並避席,質疑大眾如得知特首有利益衝突卻不申報,會有何感想。萬江儀回應說,夏佳理為雄濤股東,兩者所牽涉的利益完全不同。
上訴庭:原審曾作有利辯方引導
麥機智又指出,事實上原審法官引導時曾作有利辯方的說法,表示只要陪審團相信曾蔭權於電台的解釋、即他認為毋須申報,便應裁定無罪;惟陪審團最終仍裁定他罪成,意味他們認為曾蔭權應清楚知道須申報。萬江儀表示,曾蔭權或許是作錯誤判斷,惟並不嚴重至需負刑責。
上訴方:原審錯誤理解案例判刑
判刑方面,萬江儀指原審法官參考許仕仁案的判刑,惟錯誤理解該案的量刑起點計算方式,致計出本案刑期。她又稱,曾蔭權的求情理據有力,惟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其健康欠佳等因素,認為毋須判囚。
控方指陪審團認為曾故意不申報
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陳辭時提到,本案是一宗官商勾結案件,曾蔭權隱瞞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簽訂租約,原因是他清楚知道該租約並非正常商業協議。Perry又指出,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認為曾蔭權當時是故意不申報,且無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隱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