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須付原審三分一訟費
【明報專訊】法官昨裁定曾蔭權需支付原審三分之一訟費、即約500萬元訟費,又批評自2012年2月曾蔭權完全沒協助廉署調查,其後亦行使緘默權,有違他對公眾許下的承諾;作為前特首的曾蔭權雖曾在立會表示,市民理應欣賞廉署的工作,但當他被廉署調查時不合作,卻於2015年10月在東區法院門外向傳媒表示,過去3年與廉署完全合作,法官斥責有違事實。有法律人士認為曾蔭權可就訟費金額提出上訴。
官指不配合廉署調查
法官陳慶偉昨在判辭指出,曾蔭權在廉署要求下,起初拒絕交出涉案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相關租約或收據,即使他後來交出文件,仍沒有解釋有關內容。陳官說有關文件表面上看來毫無價值,因文件有誤導及互相矛盾;而作為租約簽署人之一的曾太,其後亦拒絕在其證人供辭上簽署。由於曾蔭權拒絕合作,導致廉政公署要花費龐大人力、物力,調查一些毫無需要及無爭議的事實。
陳官強調今次控方的申請非就曾蔭權行使緘默權施以懲罰,而是基於納稅人為其行為支付了毫無必要的費用。陳官同意本案的情G特別,故向被告頒下訟費命令。控方估計原審約花費了1500萬元,陳官認為曾蔭權的銀行戶口內有一定現金,並獲發放退休金,認為曾蔭權有經濟能力支付原審三分之一的訟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法律上要求曾蔭權付訟費非全無基礎,惟判辭未交代為何被告會令控方增加約500萬元訟費,他認為曾蔭權或可就訟費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