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原居地未向稅局申報 二次回流返加恐遭追海外收入
4類情況宜「自願披露」免稅局重罰
【明報專訊】陸續有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這類移民當初離開加國時﹐未向稅局申報﹐又或有意、無意將自己當作加國稅務居民﹐但當他們再次回歸加國生活後﹐可能會被聯邦稅局追究他們在國外時期的稅款﹐移民便要向稅局矯正。
此外﹐亦有人不符合加國非稅務居民的資格﹐卻以此方式報稅﹐只上報加國收入﹐而略去海外收入。他們面對稅局追稅的風險最大。但他們可透過稅局的自願披露計劃﹐向稅局「坦白從寬」﹐只要獲得接納﹐他們補交欠稅及相關利息﹐通常都可免付罰款及刑責。
特許會計師梁萬邦列舉出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是二次回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後重返加國)在離開加國時﹐雖合符非稅務居民身分﹐但離境時未向稅局交代。當他們報稅時﹐卻仍以稅務居民的報表報稅。
他們即使報了加國收入﹐如本地物業的租金收入等﹐但由於稅局處理稅務與非稅務居民的方法有別﹐故在這情況下﹐這類移民回歸加國後﹐仍可能被指意圖欺暪稅局。
在這情況下﹐他們返回加國後﹐須向稅局糾正﹐取消離加期間的報稅表﹐改交以非稅務居民的報表﹐然後補交所欠的稅款及遲報的利息﹐便沒有問題。
另一種情況是移民離開加國期間是合乎非稅務居民身分﹐但過去從未報過稅﹐而他們離境時又無向稅局交代。他們返加後﹐亦須向稅局釐清。
如一些已移民的學生﹐他們讀書時沒有報稅﹐到了大學畢業後便馬上回流﹐到原居地(或國外其他地方)打拼﹐正因他們過去從未報稅﹐離加時﹐稅局亦未有察覺。
數年後﹐當他們決定回流返加時﹐便應向稅局報告﹐交代他們當年離加的日期。由於他們離境期間是合符非稅務居民的條件﹐故他們在海外時期的收入毋須付稅。
有移民不符合非稅務居民資格﹐偏偏以此身分報稅﹐只向稅局申報加國收入﹐卻忽略海外收入。這類人面對的風險最大﹐因稅局或會懷疑﹐當事人刻意隱暪海外收入。
梁萬邦建議這類移民「應預早透過自願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方式﹐主動向稅局交代(有關資產的)事實的全部」﹐而且「愈快愈好」﹐因這較易獲稅局接納。通常稅局都會「坦白從寬」。當事人只要補上所欠的稅款及遲交的利息﹐通常不會被額外罰款或負上刑責。
根據稅局的自願披露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稅局可豁免當事人最長10年(由新近一年倒數)漏報的收入或海外資產。
梁指出﹐當移民將大筆款項(超過1萬元銀行便向政府申報)從海外調動至加拿大﹐而當事人過去從未申報過這些資產﹐除非當事人能解釋及證明款項的來源﹐如屬於遺產、禮物、與配偶分產等﹔否則﹐稅局便會追查﹐當事人如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稅局便會將之視為加拿大收入徵稅。
第四種情況是﹐有些移民喜歡加國與原居地兩邊走﹐如冬天返回原居地居住﹐夏天則留在加拿大。這類情況是否符合非稅務居民的條件則很難一概而論﹐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故他們報稅時﹐應先諮詢稅局或專業人士。
梁萬邦表示﹐未察覺稅局加強監察二次回流人士的報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