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中的藐視罪,辯方質疑控罪違憲,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裁判官昨裁定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特權,或會造成「寒蟬效應」,而議員的言論及行為受基本法賦予的特權保護,故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並不適用於立會議員。
是否還公道? 梁:定論太早
案件將於本月16日再訊,以待控方需時考慮裁判官的判辭,再決定如何處理案件,例如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據了解,若控方選擇不再上訴,梁國雄或可望獲撤控。梁國雄在庭外指法庭判辭「乾淨利落」,清楚說明《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不適用於議員,保障議員自由監察政府運作,議員不應成為被懲罰的對象。至於裁決是否還他一個公道,梁國雄指律政司仍可能有下一步行動,現階段定論太早。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質疑,有關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只涵蓋到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此外,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發言及行為受《基本法》保障,議員享有特權及豁免權,認為檢控違憲。辯方又認為,若非涉及違法行為,法庭不應對立法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
立會發生刑事罪行 法庭才干預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在判辭指出,若要正確理解《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必須觀乎整條法例,以及考慮立法原意,故嚴官認為有關條例不單限於證人到立法會作供的程序,而是適用於所有立法會以及其委員會的程序。
議員享絕對言論自由
嚴官又稱,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議員的言論及行為受所賦予的特權保護,故此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以防止會議受到干擾,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嚴官又同意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或會構成「寒蟬效應」。
嚴官續指立法會已有相應程序懲罰在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議員,以維護議會的莊嚴,包括行使《基本法》第75條(即議事規則在不抵觸基本法下由立會自行制定)及第79條(即可能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情G)所賦予的權力,而這項立法會權力不應受干涉,法庭只有在事件涉及一般刑事罪行、即涉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事件時才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ESS169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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