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家屬侯小姐指其父親在羈留期間,警方曾除去其長褲化驗毒品,並拒絕轉交另一條長褲予其父。本報翻查警方《程序手冊》,內有條文提到如警方須移走被羈留者的衣物作證物,需盡量提供替換衣物;而被羈留者亦有權要求警方聯絡其家屬提供保暖衣物。 指無索繩褲頭帶 不明為何拒轉交 《程序手冊》第49章第21條指:「如須移走被警方羈留人士的衣物作為證物,必須依照下文《程序手冊》第49-27條的規定盡量給予替換衣物。」而《程序手冊》第49章第27條則指:「被警方拘留人士可能需要額外衣物保暖或於出庭時為保持儀容而穿著。在這種情G下,值日官於請示案件主管後,應詢問該人是否需要警方與其親友聯絡,要求親友提供所需的衣物。」條文又指值日官會檢查有關衣物,確保沒有違禁品及有可能用作自殘的物品。 侯小姐指她要求警方轉交的風褸及牛仔褲,均沒有索繩或褲頭帶,不明白為何警方拒絕轉交。 單張列明「可穿著自己衣物」 而根據警方派發予被羈留人士的《警察羈留設施的條件及待遇》單張,在「衣物及個人財物」一欄亦指,「你可穿著自己的衣物。如獲值日官批准,可由親友拿衣物給你。如你身上的衣物被檢取作案件證物,警方會為你提供替換衣物。」警方亦會提供三餐膳食及飲品,如因特殊理由,警方可代為安排由外間食肆或讓親友送遞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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