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去年因宣誓風波衝擊立法會會議室的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立法會秘書處助理秘書長衛碧瑤作供時遭辯方質疑,她沒有資格以立法會秘書身分向律政司簽署確認批出特別許可的信函,她不同意辯方說法。 辯方質疑助理秘書長簽署資格 根據《議事規則》,若任何人要就立法會會議紀要、作證紀錄等,在立法會以外的地方作供,必須申請特別許可。辯方質疑控方申請的特別許可無效,盤問助理秘書長衛碧瑤時稱,她沒有資格簽署通知律政司特別許可已批出的信函、沒有資格代秘書長陳維安行事,又指她沒有取得特別許可出庭作供。 衛則供稱,其證供範圍只限於會議前期及後期的跟進工作,並不會提及立法會會議的實質內容,故認為自己到庭作供不須取得特別許可。 稱秘書不止秘書長 衛又表示,立法會秘書包括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助理秘書長,故不同意辯方所指,她沒有資格以立法會秘書的身分向律政司發出確認批出特別許可的信函。對於辯方表示因陳維安未有出席審議特別許可的會議,所以特別許可屬無效;衛以不能就會議內容作供為由拒絕回答。 【案件編號︰KCCC2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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