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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倘有槍擊火花 須警務處准許

【明報專訊】對於有人拍攝微電影發生「槍劫疑雲」,更導致兩名演員涉藏有仿製槍械被捕,有電影製作人表示,若槍擊場面有火花效果等,須事先向警務處申請及提交劇本等資料。

提交劇本拍攝時地

電影製作人鄧卓儒表示,若拍攝槍擊場面並使用仿製槍械,例如發射時會有火花等,必須事先向警務處申請拍攝准許書,並須提交劇本、拍攝時間及地點等資料;如果拍攝情景毋須開槍駁火,則建議使用玩具槍,因市面上玩具槍的外觀像真度高,亦毋須向警方申請。鄧續說,據其所知行內部分人拍攝中、小成本的電影時,若沒有向警務處申請許可使用仿製槍械,通常到僻靜的地方「偷雞」,甚少會「當街當巷」拍攝。對於涉案人因比賽要求48小時內完成短片,拍攝題目更於倒數前一刻始公布,實在難以提早向警方申請,估計他們或因此「踩界」博一博。

張堅庭:申請保劇組安全

導演張堅庭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即使是拍攝屬小本製作,但涉及槍械的情節,則無分大小製作,都要根據指引先向警方申請,可保障自己安全,否則難保會出現「(演員)被便衣探員(當真)開槍射低」的情G。

張續稱,拍攝時應在現場四周豎立「拍攝進行中」的標語,設立界線分割拍攝場合和市民,並通知管理處,以免因拍攝刺激場面而引起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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