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自稱是同性戀的45歲菲傭,被指自2011年起三度非禮僱主當時8歲的兒子,以自己私處壓向對方私處,其間男童稱感到陽具曾插入菲傭陰道。菲傭早前就3項非禮罪被判囚4年半,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因原審法官出錯,「勉強地」裁定菲傭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毋須重審。 沒處理陽具軟硬問題 原審被指犯錯 男童X曾供稱感到陽具被插入上訴人的陰道內,但當時陽具是軟的;而原審裁官則裁定X的陽具當時有勃起,及以上訴人將X陽具完全插入其陰道為定罪及判刑基礎。 上訴庭指出,醫療報告已指出,若事發時X的陽具是軟的,根本不可能插入上訴人私處,故X的說法實際上不可能。 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時主控未能有效地協助法官釐清X的陽具是否被插入上訴人私處的問題。上訴庭明白雖然查問有關「插入」的細節是敏感問題,但這正是作為有經驗的主控應發揮的作用,而X上庭作供時已13歲,上訴庭相信他必定懂得分辨陽具勃起與沒有勃起的分別。 上訴庭﹕沒插入不代表無猥褻 由於控方未能有效協助法官,上訴庭同意上訴一方所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出現錯誤,裁決理由與X的證供有不相符之處,忽略了X證供的內容實際上不可能。 控方沒提出 不發還重審 控方曾指出,即使上訴人沒有將X的陽具插入其私處,亦不代表上訴人對X沒有作出猥褻行為,惟上訴庭指出,因原審法官裁決及判刑時以上訴人將X的陽具完全插入其陰道作為基礎,故只可以「勉強地」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上訴庭提醒所有法官,在評估事主的可信度時,應充分考慮辯方的說法,例如被事主誣告的可能,若不接納有關說法,便須提供足夠解釋。由於控方不要求將案件發還重審,故上訴庭不頒令重審。 【案件編號:CACC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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