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被律政司起訴在佔旺區清場期間涉違反禁制令者刑事藐視法庭,案中9人昨被裁定罪成,法官押後聽取求情、判刑及處理訟費。法官於判辭中指出,只要能證明答辯人有意圖及實際上留在禁制令範圍,不論其行為實際上有否阻礙清場,均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本案20名答辯人中,有11人開審前已認責,並完成求情。答辯人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和黃浩銘則選擇繼續抗辯。社民連成員趙志深則坦言罪成乃是意料之內,副秘書長關兆宏更以為會被還押候判,兩人表示須與律師研究判辭後決定是否上訴。
黃之鋒岑敖暉等20人押後判刑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於判辭開首指出,「佔領運動」的對與錯並非本案要處理的問題。對於答辯方早前曾爭議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元素,陳官在判辭中裁定,只要能證明答辯人有意圖及實際上留在禁制令範圍,而其行為本身已可能會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便屬刑事藐視法庭。陳官補充,答辯人事實上有沒有阻礙清埸,並非法律要求的一部分。
禁令警告清晰明確選擇留守
陳官指出,由原訴於申請至執行禁制令間的1個月,所有相關事情均被本地傳媒廣泛報道,加上執達主任或警方於當日的警告都非常清晰,故任何香港市民都不大可能誤解當時情况。因此,陳官認為所有選擇留守現埸的人都必定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陳官指事發當日正如一般大型示威,不同示威者凝聚一起爭取他們的信念,故案中9人當時仍身處現場,更沒有意圖離開,本身不但有可能,且實際上是有計算地延誤及阻撓了禁制令的執行。陳官亦指出,9人所身處的地方必定能夠清楚聽到執達主任或警方發出的警告,故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9人罪成。
指獨媒記者無採訪拒信納
曾質疑香港獨立媒體網(下稱獨媒)是否主張「香港獨立」的陳官另在判辭中指出,他雖信納麥盈湘為獨媒的實習記者,但在缺乏書面證據、相片或報道的支持下,難以說服他相信麥當日是進行採訪工作。陳官指麥當時站在黃之鋒等人身旁,卻完全沒有嘗試訪問他們,反被拍下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振臂高呼的畫面,故認為麥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黃浩銘煽動人群」
答辯方於審訊時曾多次指出黃浩銘當時只想向執達主任及原訴釐清人是否障礙物,及代理人是否已獲恰當授權等問題;惟陳官指黃多次挑戰執達主任及原訴律師,客觀而言,其手法及行為某程度上奚落了原訴律師,及煽動人群繼續反抗。陳官認為,如對禁制令的意思或範圍感疑惑,理應向法庭尋求澄清。陳官亦指要求代理人向示威者證明已獲授權,乃是不切實際的做法,亦非禁制令中列明的要求。
【案件編號: 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