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特首梁振英上月被傳媒揭發,自8月底出任兩間擔保公司董事,特首辦早前表示,在報道刊登當日收到梁振英書面通知,梁振英則指兩間公司均為非牟利性質。政府發言人昨晚出稿表示,考慮兩間公司的宗旨後,政府信納兩間公司為非牟利機構。 梁振英在上月11日、即被傳媒揭發當日,以書面通知政府,指自己已接受「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和「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香港非牟利公司的委任,出任董事。本報早前報道,兩間公司在4日後、即上月15日,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公司宗旨,包括逾20項條文,列明兩間公司以非牟利形式營運。 根據規定,前任特首離職後須接受為期3年的規管,在3年管制期內,前任特首可接受若干類型委任(包括非牟利機構委任),而毋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不論有關委任是受薪或屬全職與否。然而,在3年管制期內,前任特首如接受相關委任,不論受薪與否,都必須通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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