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逾3萬名休班警、退休警及家屬年初在警察體育遊樂會聲援七警。民陣召集人區諾軒其後投訴,指警務處長容許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舉行該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投訴3人「疏忽職守」。區收到投訴警察課回覆,指根據《公安條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只適用公眾遊行,當日兩協會並非舉行公眾遊行,故有關投訴分類為「並無過錯」。 翻查《公安條例》第7條,公眾集會如超過50人,或在私人處所舉行超過500人的集會,須符合兩個條件才可進行,包括「警務處處長已接獲根據第8條所作的舉行集會的意向通知」及「警務處處長並無根據第9條禁止該集會的舉行」。至於超過30人的遊行,則表明須要向警務處長作出意向通知,以及處長表示「不反對該遊行的進行」或「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警務處網頁其中一頁為「公眾集會通知╱公眾遊行通知」,當中載有近日通知警方的遊行及集會資料。 區諾軒:重新詮釋《公安條例》 區諾軒指《公安條例》列明舉行公眾集會通知警方的機制,只是未有寫明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民間團體過往多次舉辦集會亦有申請。他批評警方「搬龍門」,「帶頭重新詮釋《公安條例》」,他又「感謝」警方放寬有關規管集會的要求,認為警方日後不應再要求舉辦集會者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楊岳橋促解釋有否通知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指出,警方的回覆與法例要求集會須作「意向通知」有所不同,促請警方公開解釋,當日有關集會是否已作通知,或以什麼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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