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貨車司機去年10月因泊車問題與六旬私家車司機爭執,多次拳擊對方,受襲者至今昏迷,成為植物人。貨車司機早前於區院承認一項傷人罪,法官昨判刑時稱,在涉傷人罪的案件中,本案事主傷勢是她為官以來見過最嚴重的,判被告入獄22個月。 求情稱本性善良 被告馬海權(39歲)原被控兩罪,他否認另一項較嚴重的蓄意傷人罪受審,法官昨裁定該罪名不成立。法官表示,相信涉案雙方均在動怒下釀成衝突,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難以肯定被告是有意圖令事主受嚴重傷害。 辯方呈上多封由被告家人、朋友及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稱被告本性善良、有責任心,他亦已深感後悔,更希望在本案結束後賠償事主家人。 辯方指出,被告於案發時為送貨司機,工時長,工作壓力大,加上環境嘈吵,認為即使脾氣再好的人亦會有突然失控的一天,請求法官輕判。 辯方續稱,64歲事主關德華於今次打鬥中亦有責任,被告在案發後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名拘捕,惟因事主身體情G轉差,被告才被改控傷人罪。 官:事主需永久依賴別人 法官判刑時稱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令事主永久傷殘,從此需依賴他人照顧,對其家人造成極大傷害。法官認為被告遠較事主年輕,案發時事主毫無招架之力,被擊中頭部,被告雖沒預謀或使用武器,法庭仍須加重判刑,以收阻嚇。 【案件編號:DCCC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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